事项名称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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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900-c-0603401-140400 | 实施编码 | |
权力部门 |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和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否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否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现场办理)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1次 |
咨询电话 | 03552032563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52082189 |
通办范围 | 数量限制 | undefined |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否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1、1、(1)参保女职工分娩结束或妊娠终止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9个月。(2)参保女职工早产、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9个月,但用人单位在其怀孕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参保女职工已连续缴费满1个月不满9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结束或终止妊娠时,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职工已连续缴费满1个月的,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5)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满足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的,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生育医疗报销待遇,不得重复享受。(6)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生育保险费期间,职工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工作调动或转移造成生育保险中断缴费的,职工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3个月内按照规定补缴保险费的,或参保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了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连续计算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不予办理保险费补缴或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照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时间)。(7)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享受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8)退休人员退休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人员,退休后可享受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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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提出申请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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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受理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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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审核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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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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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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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条款名称 | 第五十四条 | ||
条款内容 |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